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最高补贴1万元
日期:2024-06-04 点击率:349次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商务消费字〔2024〕79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和《江西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消费字〔2024〕75号)相关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1日
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是指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第二条
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第三条
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的与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
第四条
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对于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江西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后,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拟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九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或小程序查看申报审核进度。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最晚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鉴于商务部未开通县(市、区)审核权限,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按6:4比例共担。其中,我省财政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落实。市县负担部分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占比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财政预拨70%补助资金,省级资金与中央资金同步下达,用于支持各地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省级和地市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2月1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中央与我省进行清算后,省与地市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省财政厅按照有关程序下达清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江西监管局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协调机制(或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贯彻落实,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各地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户晓,补贴直达消费者。要公布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来源:https://crracelve.com/policy_x-109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