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日期:2023-09-01 点击率:667次
云
浮市
云女区商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云浮市云安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 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云浮市云安区商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研究制定了《云浮市云安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浮市云安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云浮市云安区商务局
云浮市云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
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
云浮市云安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和云浮市商务局等多部门关于印发《云浮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商务〔2023〕45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以下简称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秩序,加强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有效遏制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经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整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抓手,坚持精准治理、合法整治、科学处置,统筹推进全区报废机动车污染治理和行业整顿,助力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云安。
二、 整治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二○二○年第2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22) 等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非法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非法回收网点和拆解场地,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三、 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规范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行为。
1. 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建设。 商务部门要结合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 要求,从场地、设备设施、人员、消防安全、作业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逐项进行规范。
2. 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 务”系统(以下简称“汽车流通系统”)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市外回收拆解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跨省转移报废车辆的,应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报备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规范回收拆解场地监控。 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存储、拆解、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资料 至少保存1年。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验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 如实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上传拆前、拆后现场照片。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 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不得拆解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机动车。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 规范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汽车流通系统”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向车主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 规范使用《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不得 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 规范“五大总成”和回用件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动态台账,如实记录“五大总成”
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通过“汽车流通系统”出售给 再制造企业,并按规定编码;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破坏后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以外可继续使用零部件的,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8. 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并将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 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9. 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报废机 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选址、场地及功能区建设、设施设备、车辆贮存、拆解作业、危废物处理等必须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信息,并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企业 网上申报平台)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
10. 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严禁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或者拆解的违法行为。对公众举报和 工作中发现的非法回收网点和拆解场地,由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过程中出现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 查处交易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行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由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2. 查处承修报废机动车行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
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3. 查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对未取得资质,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网点、窝点(站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政府部门处置报废机动车管理。
14.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罚没车辆时,应依法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云浮市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核销涉改车辆,应当提供具有资质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残值凭证等。收购的企业应将报废车辆运回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进行拆解,禁止在其资质认定的场地外进行预处理,禁止转包拆解、委托拆解、租用他人场地拆解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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